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3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