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1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複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被告環球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庭期前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依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