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8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8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895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翁嘉緯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現籍設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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