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抗字第1號抗告人 蔣敏洲 上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再審,對於本院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聲再字第1號民國113年8月2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誤為提出異議,依法視為已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李婉玉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