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告 韓健國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駱美間 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及同段1023-1地號土地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段000號,下稱系爭建物)之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建物之市價、成交價格或房屋課稅現值等,及陳報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