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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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7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昭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梅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2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