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沈朝標律師被告丙○○原名 黃俊清 .被告甲○○原名 江元章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丁○○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葉藍鸚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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