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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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84號上訴人 林文右景裕 商行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萬3,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心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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