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4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93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15日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8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9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上開二罪刑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8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於98年5月20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5月
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873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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