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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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2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帳款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