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合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合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合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6月、1年3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
0年1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144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0年4月23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