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劉登河 被告 余福聰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1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55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10月12日下午辯論終結,查原告於同日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在卷可憑,依照前揭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謝宜雯法官王子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