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延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延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延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
1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448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
0年4月13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