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壢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加油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劉明惠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