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瑋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張育瑋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1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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