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4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4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411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甲○○
下1、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二個月內,每月按新台幣參仟元整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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