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古文秀 被告 邱文雄
鄭瑞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58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