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8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李佳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維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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