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028號

原告非常容易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雲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奉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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