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028號
原告非常容易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雲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奉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