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趙明德 被告 陳佑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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