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54號上訴人丁○○
戊○○(即乙○○承受訴訟人)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被上訴人己○○
辛○○丙○○壬○○庚○○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承當訴訟」之記載,應更正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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