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4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余正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款3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3月20日裁定准予羈押,並經裁定自97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查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許炎灶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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