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瑋婷受刑人即被告謝旻桄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瑋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謝旻桄(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於具保人繳納後,業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業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
5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並送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次查受刑人並未在監所,卻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具保人亦未遵示偕同或轉知受刑人屆時到案執行,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送達回證、拘提無著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