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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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81號聲請人 蔡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同威蔡億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抵押債權之金額為若干。又尚有若干金額未為清償。
二、表明本件欲聲請裁定拍賣之抵押物為何者,並提出該抵押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該謄本相符之詳細不動產附表。
三、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四、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並表明本件抵押債權如何為本件抵押權效力所及。
五、提出被繼承人 蔡豐德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查報被繼承人蔡豐德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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