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44號原告 洪文裕 被告 羅淑美
王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羅淑美於民國102年10月溢領新臺幣(下同)49,664元之事實有無理由,應以他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9號履行契約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105年9月8日裁定命於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茲上開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之民事訴訟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無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