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救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救字第5號聲請人 辛幸華 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扶助律師)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代表人 謝振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因生活十分困難,目前積蓄、資產有限,且領有低收入戶證明等,實在沒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及臺南市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可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資為釋明,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54號受理在案,業經調卷閱明,堪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