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被告 吳惠君 即迪諾歡樂電子遊戲場業
蔡劍良 即華碩育樂電子遊戲場業 施柏榮 即花樓咖啡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其等所占用原告所有臺南市○○區○○段○○○○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如起訴狀附圖一所示編號A、B、C部分面積合計1,429.3平方公尺之部分騰空返還原告。經查,系爭建物面積為2,035.5平方公尺,最新課稅現值為9,629,600元,業據原告提出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
1份為證(見補字卷第19頁),爰參以原告請求返還之面積占系爭建物全部面積之比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761,772元【計算式:9,629,600元÷2,035.5平方公尺×1,429.3平方公尺=6,761,7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