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聲請人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其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4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其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0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上開案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0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3日為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銷燬外,因直接用以盛裝如附表編號1、2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各1袋,均內含微量無法完全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園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文廷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夾雜雜質包1包(淨重:0.2047公克,取樣量:0.0011公克,驗餘量0.2036公克,含外包裝袋1袋)2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1655公克,取樣量:0.0015公克,驗餘量:0.1640公克,含外包裝袋1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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