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阮氏渥利 被告 郭進崑 上列被告因被訴毀損案件(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