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昱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74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昱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436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含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107年9月3日刑鑑字第1070067587號鑑定書。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淡綠色圓形藥錠1.淨重11.1公克,驗餘淨重10.8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5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PMA)」,純質淨重1.55公克。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微量。4、檢出第三級毒品「1-氯苯基-2-(1-咯烷基)-1-戊酮(C-PVP),純質淨重0.33公克。2水藍色圓形藥錠(1)1、淨重5.01公克,驗餘淨重4.71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PMA)」,純質淨重1.1公克。3、檢出第三級毒品「1-氯苯基-2-(1-咯烷基)-1-戊酮(C-PVP),純質淨重0.05公克。3水藍色圓形藥錠(2)1、淨重6.23公克,驗餘淨重5.93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PMA)」,純質淨重1.3公克。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微量。4、檢出第三級毒品「1-氯苯基-2-(1-咯烷基)-1-戊酮(C-PVP),純質淨重0.12公克。4淡褐色潮濕物質1、淨重10.54公克,驗餘淨重10.47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均微量。3、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5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