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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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950號聲請人 陳律瑜 (即被繼承人 陳孟仁 遺產管理人)代理人 劉邦川 律師複代理人 邱俊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陳孟仁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孟仁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㈠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㈡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㈢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73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孟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民國107年1月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茲為清償債權人 李惠卿 所代墊之被繼承人喪葬費用新臺幣(下同)70萬元,且本件有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事,是為清償上開債務,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179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股份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737號、108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裁定、被繼承人之證券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集保往來參加人明細表(含帳號)、本院家事庭准予拋棄繼承函、喪葬費用支出單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2737號、108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卷宗、被繼承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為清償債權之必要,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股票名稱股票代號股數1台達化13096,000股2台苯13106,000股3聯成13136,000股4中石化131415,000股5仲琦241925,000股6盟立24641,000股7豪展47351,000股8光鋐49562,000股9元晶644390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