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8號108年度聲字第97號107年度聲字第1317號被告 林建宏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4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林建宏(下稱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2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後經被告提起上訴,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後,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撤回上訴而確定,被告並於108年3月2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檢列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