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29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赫亞生物科枝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睿元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張秀鳳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張秀鳳」等字,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