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撤回告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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