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2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抗告人因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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