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7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01室被上訴人乙○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回執1件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佐,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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