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23號原告慶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勳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交還之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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