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5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商銀)於民國95年11月13日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銀行)合併,台北國際商銀為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依法由存續之建華銀行概括承受,建華銀行同時更名為聲請人現名,合先敘明。相對人於95年6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6月30日起至135年6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95年7月29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5年6月30日簽訂借據4紙,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其中㈠借款1,99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8月2日起至114年7月2日止,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875%計算機動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3.43%),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227期,第1期至第12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第13期起平均攤還本息,最後1期按實際餘額計算;㈡借款2,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8月2日起至115年8月2日止,約定利息按聲請人指標利率加0.008%計算機動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2.597%),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第1期至第48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第49期起平均攤還本息,最後1期按實際餘額計算;㈢借款35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8月2日起至115年8月2日止,約定利息前24期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23%按月機動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2.71%),第25期起按聲請人基準利率加0.88%按月機動計息,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自第1期起本息平均攤還;㈣借款46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8月2日起至115年8月2日止,約定利息前24期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23%按月機動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4.71%),第25期起按聲請人基準利率加2.88%按月機動計息,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自第1期起本息平均攤還,另均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自96年11月15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借款㈠尚結欠本金1,969,724元、借款㈡尚結欠本金2,200,000元、借款㈢尚結欠本金332,827元、借款㈣尚結欠本金441,70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於97年2月14日通知相對人於函到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復於97年2月2
9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自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縣│新店市│安坑│ 木柵 │98-16│建│314│587/100,000│乙○○│││││││││││││││├────┼─────┼────┼────┼────┼────┼──────────┼──────┼──────┼────────┤││││││││││││││台北縣│新店市│安坑│木柵│241-4│建│1,656│587/100,000│乙○○│││││││││││││││├────┼─────┼────┼────┼────┼────┼──────────┼──────┼──────┼────────┤││││││││││││││台北縣│新店市│安坑│木柵│241-5│林│321│587/100,000│乙○○│││││││││││││││├────┼─────┼────┼────┼────┼────┼──────────┼──────┼──────┼────────┤││││││││││││││台北縣│新店市│安坑│木柵│241-6│建│6│587/100,000│乙○○│││││││││││││││├────┼─────┼────┼────┼────┼────┼──────────┼──────┼──────┼────────┤││││││││││││││台北縣│新店市│安坑│木柵│243-342│建│3,150│587/100,000│乙○○│││││││││││││││├────┼─────┼────┼────┼────┼────┼──────────┼──────┼──────┼────────┤││││││││││││││台北縣│新店市│安坑│木柵│243-395│建│40│587/100,000│乙○○│││││││││││││││├────┼─────┼────┼────┼────┼────┼──────────┼──────┼──────┼────────┤││││││││││││││台北縣│新店市│安坑│木柵│243-396│林│291│587/100,000│乙○○│││││││││││││││├────┼─────┼────┼────┼────┼────┼──────────┼──────┼──────┼────────┤││││││││││││││台北縣│新店市│安坑│木柵│243-447│林│662│587/100,000│乙○○│││地│││││││││││└─┴────┴─────┴────┴────┴────┴────┴──────────┴──────┴──────┴────────┘┌─┬───┬────────────────────┬─────────┬─────────────┬────┬───┬──────┐│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物│││││├───┼────┼─────┼────┼────┼───┼──┼──┼─────┼───┼───┼────┼───┼──────┤│││││││││241-││││││││││││││││4、│鋼筋混凝土│1層│陽台:│││││物│15509│新店市○○○路│51巷│12號│安坑│木柵│243-││││乙○○│全部│││││││││││342│8層│110.18│18.58││││├─┴───┴────┴─────┴────┴────┴───┴──┴──┴─────┴───┴───┴────┴───┴──────┤│共用部分:安坑段木柵小段15525建號162.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2││安坑段木柵小段15576建號2,653.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9/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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