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42號聲請人 劉美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19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1000002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2200003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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