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31號聲請人 蘇建元 上列聲請人蘇建元因與相對人 陳春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蘇建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5張,俾供本院審核,併補正本件之提示日期(利息起算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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