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 劉浩翔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拘役65日,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業於111年2月18日送監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現已執行其另案之刑,非屬羈押中之被告,故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