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 許秀英 被告 許玉輝 原告與被告許玉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用等,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以110年度補字808號裁定,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900元;並應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其他補正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費及為其他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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