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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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722號附帶上訴人 陳人上
沈惠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榜 上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劉之亞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茲限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駁回其附帶上訴。雖附帶上訴人主張本件附帶上訴與上訴訴訟標的相同,應準用民事訴訟費第77條之15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然查原告起訴或上訴人上訴(含附帶上訴),除法律另有明定者為限,以向法院預納裁判費為原則,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固定有明文,惟上訴與附帶上訴並非該條文規定之範疇,且兩造各自提起上訴、附帶上訴可得之利益,亦非同一,自難謂認本件附帶上訴人得免徵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