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40號受刑人 陳奕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勳因期貨交易法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2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奕勳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01年9月4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3年8月14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林怡秀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