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建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五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建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七號裁定其應執行刑一年八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八日以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五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授矯字第○○○○○○○○○○○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海祥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