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下列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原債務協商協議書並敘明聲請人履行期間及毀約時間。
㈡提出租約及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所提出房租繳納證
明書係96年間之租約繳納證明,且承租人亦非聲請人,請提出最近租約證明,並敘明聲請人何以需協助支付房租,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賴惠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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