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濟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菊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亞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梅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