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凡碩貿易有限公司、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係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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