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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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47號
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相對人 陳亞琦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訴請與相對人陳亞琦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接案通知書、委任狀為據,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核其聲請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