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636號聲請人 許惠君 相對人 張致仁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163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5年6月11日│10,000元│105年6月11日│105年6月11日│CH326476││├──┼───────────┼─────────┼───────────┼───────────┼────────┼──┤│002│105年7月10日│15,000元│105年7月10日│105年7月10日│CH326477││├──┼───────────┼─────────┼───────────┼───────────┼────────┼──┤│003│105年8月11日│15,000元│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11日│CH326478││├──┼───────────┼─────────┼───────────┼───────────┼────────┼──┤│004│105年9月10日│15,000元│105年9月10日│105年9月10日│CH326479││├──┼───────────┼─────────┼───────────┼───────────┼────────┼──┤│005│105年10月10日│15,000元│105年10月10日│105年10月10日│CH326481││├──┼───────────┼─────────┼───────────┼───────────┼────────┼──┤│006│105年11月10日│15,000元│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10日│CH326482││├──┼───────────┼─────────┼───────────┼───────────┼────────┼──┤│007│105年12月10日│15,000元│105年12月10日│105年12月10日│CH326483││└──┴───────────┴─────────┴───────────┴───────────┴────────┴──┘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